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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再颁程序对权利要求的修改限制

时间:2025-09-04作者:

张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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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专利体系中,再颁程序允许专利权人对已授权的专利进行修改。根据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AIA)35 U.S.C.251的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专利权人可以对原专利进行修改并提交再颁申请:专利因说明书或附图存在缺陷,或因专利权人主张的权利范围过宽或过窄,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法实施或无效。再颁申请被授权后的保护期限为原专利的剩余保护期限。

AIA 35 U.S.C.251同时对再颁申请修改原专利作出了限制规定:其一、再颁申请中不得引入新事项,即不得超出原专利公开的范围;其二、若专利权人意图扩大原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必须在原专利授权后的两年内提交再颁申请。
此外,根据美国专利审查指南(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MPEP) 1412.02的规定,再颁申请中的权利要求(以下简称“再颁权利要求”)不能构成“重新获取放弃的主题(Recapture of Canceled Subject Matter)”,以下简称“重新获取”(Recapture)。这一限制本质上是对扩大原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修改方式进行的约束。在司法及审查实践中,一般按照MPEP 1412.02规定的如下三步流程判断再颁权利要求是否构成重新获取。

一、判断是否构成重新获取的三步流程

1、第一步:判定再颁权利要求相较于原专利权利要求范围是否更宽、以及在哪些方面更宽。

若再颁权利要求的范围未宽于原专利权利要求,则不构成重新获取;若当原专利权利要求的某项限制条件未在再颁权利要求中出现时,则再颁权利要求的范围宽于原专利权利要求,进行第二步分析。

2、第二步:判定再颁权利要求的更宽方面是否与原始审查程序中放弃的主题相关。

若申请人在原专利授权过程中的原始申请程序中并未放弃任何主题,则再颁权利要求不构成重新获取。

若申请人在原始申请程序中曾放弃主题、且再颁权利要求的更宽方面与原始申请程序中放弃的主题无关,则再颁权利要求不构成重新获取;反之,若再颁权利要求的更宽方面与原始申请程序中放弃的主题相关,则进行第三步分析。

需要说明的是,是否相关的认定通常基于原专利的审查历史。若再颁权利要求中删除或被拓宽的原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限制条件,曾是申请人在原申请中为获得授权所依赖的内容,则再颁权利要求的更宽方面与原始申请程序中放弃的主题相关。这种依赖可体现为:通过提交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以区别于现有技术,或通过论证说明某项限制条件使权利要求区别于现有技术。另外,申请人为克服其他驳回理由而提交新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论证也可能构成依赖。

接下来结合几个示例进行说明。

示例1:论证未修改

再颁权利要求删除了原专利权利要求的限制条件、且未作其他修改。该删除导致再颁权利要求范围宽于原专利。若被删除的限制条件曾在原申请中被论证是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授权依据,则限制条件的删除与原始申请程序中放弃的主题相关。

示例2:修改未论证

再颁权利要求中删除的限制条件,是为克服原申请中的驳回理由而添加的。即使申请人未论证该添加是为了克服驳回理由,但限制条件的添加本身能表明其系针对驳回理由所作的回应,这种情况下,限制条件的删除与原始申请程序中放弃的主题相关。

例如,原申请权利要求包含A+B+C,审查员引用现有技术驳回了该权利要求。申请人答复时在权利要求中添加限制条件D,但未陈述具体理由,审查员随后授予专利权。在此情况下,尽管申请人未对添加限制条件D作论证,但可以推定添加限制条件D是为了克服驳回理由。若再颁权利要求将限制条件D删除,则应推定再颁权利要求的范围在与放弃主题相关的方面进行了拓宽。需强调的是,无论限制条件D是申请人主动添加还是经申请人授权由审查员引入,均不影响上述结论的适用性。

示例3:认定构成放弃的论证主体资格

假设再颁权利要求所删除的限制条件A记载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审查员在原申请的授权理由中指出,限制条件A使权利要求区别于现有技术。申请人未对该授权理由提出反对意见或评论,随后权利要求授权。

根据Yamaguchi案(61 USPQ2d 1043 (Bd. Pat. App. & Inter. 2001)),不能仅因申请人未回应或质疑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的论证而认定其放弃权利要求主题。申请人未对审查员的授权理由提出反对或评论,不暗示其同意或默认该理由。因此,未对审查员授权理由提出反对或评论不构成放弃。审查员在原申请中的授权理由论证本身不能作为认定放弃的依据。

申请人仅受其自身行为约束,仅当申请人提交论证意见时,才可能构成放弃,具体可参考以下几种情形。

情形1-限制条件A构成放弃主题:审查员在原申请的授权理由中指出,组合ABC中的限制条件C使权利要求区别于现有技术。申请人随后提交意见支持该理由。这种情况下,限制条件C被视为与先前放弃的主题相关。
情形2-限制条件A不构成放弃主题:若申请人主张限制条件B(而非限制条件A)使权利要求区别于现有技术,则限制条件B与先前放弃的主题相关,而限制条件A与先前放弃的主题无关。
情形3-未构成放弃:若申请人仅泛泛回应称权利要求因未被现有技术预见或非显而易见而可授权,并未针对具体的限制条件进行论证,则限制条件A与先前放弃的主题无关。

3、第三步:判定再颁权利要求是否在其他方面作出实质性缩限,从而可能未造成权利范围扩大, 因而规避重新获取。

若再颁权利要求在与放弃主题相关的方面作出实质性缩限,则不构成重新获取;若再颁权利要求在与放弃主题相关的方面未作出实质性缩限,或仅在与放弃主题无关的方面进行缩限,则构成重新获取。

需要说明的是,实质性缩限必须与申请人在原申请中为区别于现有技术而修改或论证的内容(假设为限制条件A)关联,接下来给出两种典型情形。

情形1-限制条件A被完全删除:修改未作出实质性缩限,构成重新获取。

情形2-限制条件A被修改但未完全删除:若限制条件A被修改后属于现有技术公知内容或包含在审查员先前引用的现有技术中,则修改未作出实质性缩限(即使添加了与限制条件A无关的其他限缩),构成重新获取。

二、重新获取认定的示例分析

假设原专利权利要求包含ABC,其中,限制条件C是为获得原专利授权而添加到AB,或是申请人为克服驳回而论证的内容(或两者兼有)。以下通过若干示例进一步说明重新获取认定的适用情形。

1、再颁权利要求在所有方面均窄于原专利权利要求
例:再颁权利要求包含AnBnCn。这种情况下,限制条件A被缩限为An,限制条件B被缩限为Bn,限制条件C被缩限为Cn。这种情况下,不构成重新获取。

2、再颁权利要求相对于原专利权利要求既存在拓宽方面又存在缩限方面

(1)再颁权利要求在放弃主题相关方面缩限或保持同等范围,不构成重新获取

例1:再颁权利要求包含AB(C/Cn),限制条件C不变或被缩限为Cn,其他限制条件不变。
例2:再颁权利要求包含A(Bb/Bn)(C/Cn),限制条件C不变或被缩限为Cn,限制条件B被拓宽为Bb或被缩限为Bn。
例3:再颁权利要求包含A(C/Cn),限制条件C不变或被缩限为Cn,删除限制条件B。

需要说明的是,若在将限制条件C添加到AB时,申请人论证新添加的C与B的结合产生协同效果以区别于现有技术,则再颁权利要求中完全删除限制条件B将构成重新获取。

(2)再颁权利要求完全删除放弃主题相关方面,构成重新获取

例1:再颁权利要求包含AB,删除限制条件C,其他限制条件不变。
例2:再颁权利要求包含ABD,删除限制条件C,增加与放弃主题无关的限制条件D。
例3:再颁权利要求包含A(Bn),删除限制条件C,限制条件B被缩限为Bn。

(3)再颁权利要求在放弃主题相关方面以拓宽形式保留,可能构成重新获取

例:再颁权利要求包含AB(Cb),限制条件C被扩宽为Cb,其他限制条件不变。
若Cb属于现有技术公知内容,或包含在审查员先前引用的现有技术中,则构成重新获取。否则,不构成重新获取。

三、关于再颁申请的建议

基于以上三步流程和相关示例可知,再颁程序并非允许专利权人任意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作为美国专利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救济机制,再颁程序一方面赋予专利权人改正已授权专利中部分错误的机会,另一方面通过禁止“重新获取放弃的主题”对专利权人针对权利要求的修改进行限制,以防止对公众利益的侵害。

在实践中,申请人在提交再颁申请时,为了避免由于构成重新获取而被驳回,可参考以下原则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1、避免完全删除原专利中为了授权而加入的限制条件,除非同时引入与该限制条件相关的新限制条件;
2、若希望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原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可考虑部分删除原专利中为了授权而加入的限制条件,但必须确保剩余部分不属于现有技术公知内容,也未被审查员先前引用的对比文件所披露;
3、可进一步增加与上述剩余部分相关的新限制条件。

参考文献
[1] American Invents Act.
[2] 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