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8日,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商标侵权和商标违法使用典型案例,其中有两例是查处违法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案件。
一件是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杭州某公司在天猫网上经营的“金利来”内衣产品上违法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另一件是广东省揭阳市工商局查处揭阳市某经营部在户外广告牌中宣传“樱雪电器”为“中国驰名商标”。 以上两个案件当事人均被罚款十万元。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我们注意到,商标法在条文中直接规定了一个罚款的数额,而且是一个固定的数额。应该说在立法技巧上,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罚款数额显然是不够先进的,必然存在不合理之处。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对于一些小商户来说,因违反这一规定而被罚款十万元,的确是不小的损失。但这似乎又是一个无奈之举。因为在近十几年的实践中,由于商家/经营者/生产者的过度宣传驰名商标,很多消费者存在误解,认为驰名商标一定意味着商品质量高、经营者或生产者的信誉好、市场认可度高,因此愿意购买标有驰名商标的商品。一些生产者利用这一点,不去努力提高产品质量,而是利用消费者的误解,在广告宣传上大做文章,吸引消费者。这是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异化,同时给消费者的利益带来损害。而各地工商局直接依据上述条款对违反规定的商家进行处罚,也许会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