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建议和思考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商标的识别功能通过使用产生,并在实际使用中得到强化。如果一个注册商标长期不使用,其识别功能无从发挥,则既是对商标资源的浪费更无保护之必要。针对注册商标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下称:撤三制度)是商标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体现了商标法保护商标真实商业使用的理念,及维护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立法宗旨。本...
如何避免注册商标因打击商标抢注、囤积被“误伤” ——帝斯曼“大力马”商标无效宣告案的启示
一、帝斯曼及其DYNEEMA系列商标 荷兰皇家帝斯曼集团,创立于1902年,是一家在全球范围内活跃于营养、健康和绿色生活领域的科学公司。帝斯曼集团为包括人类营养、动物营养、个人护理与香原料、医疗设备、绿色产品与应用以及新型移动性与连接性提供创新业务解决方案。帝斯曼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约23,000名员工创造了约100亿欧元的年度净销售额。公司早在1963年开始对华贸易,...
剥茧抽丝——看商标共存同意书的形式要件
在商业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品牌建构等方面的意义愈发凸显。我国是实行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在我国除驰名商标外,其他任何商标未经注册都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1]因此,顺利取得商标注册对于企业而言意义十分重大。 一、商标共存及商标共存同意书 在我国现行《商标法》中,商标是指能够将己方商品与他人商品区别...
“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商标”条款的司法适用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规定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予以保护,制止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行为,弥补严格实行注册原则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不足。 实践判例中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上述规定,应当具备如下要件:1、他人未注册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