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新立法动态
1. 台湾个人资料保护法
《台湾个人资料保护法》已经于2012年10月1日生效实施,要点如下:
(1)所有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均受该法约束和保护。
(2)《台湾个人资料保护法》中的“个人资料”包括以下内容: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身体特征、指纹、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教育状况、职业、病历档案、性取向、健康状况、犯罪记录、通讯信息、财政状况、社会关系,以及其他可以直接或间接表明个人身份的数据和信息。
(3)在收集、传输和使用个人资料时,均须遵守法定要求。
(4)在保管个人资料时须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5)受害方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时,被指控的非政府机构(如企业)应当对其行为缺乏主观要件(故意或过失)承担举证责任。
(6)违反该法的相关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可达新台币2000万)、行政处罚(最高可达新台币50万)或刑事责任(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1000万)。
2. 台湾商业秘密法
最新修订后的《台湾商业秘密法》已经于2013年2月1日生效实施。这次修法旨在应对日益增长的商业间谍活动,尤其是国际商业间谍活动,并加大对企业技术竞争力的保护力度。该法要点如下:
(1)新增以下条款:对于下列犯罪行为,可以对行为人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100万—1000万新台币:(i)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ii)未经授权而使用,复制或披露商业秘密;(iii)在商业秘密所有人明确通知删除或销毁商业秘密后,拒绝删除、销毁或继续隐瞒保留商业秘密;(iv)明知第三方通过上述不正当手段获得商业秘密,仍恶意获得、使用或披露。
(2)新增以下处罚:如果违法者故意在境外(含中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使用商业秘密,刑罚处罚将提高到1年至10年有期徒刑,或罚金300万至5000万新台币。
(3)对于下列情况,检察官或起诉人可以撤销指控:
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通常比较隐蔽,受害人或者检察官通常面临收集证据的困难。为了鼓励违法者揭露犯罪和促进侦查,起诉人或检察官可以选择减轻举报人的刑事责任。
(4)替代责任:如果用人单位的员工的非法行为触犯上述罪行,用人单位应当承当替代责任,除非其可以证明已尽到防止犯罪发生的合理谨慎义务。
3. 专利海关保护措施被引入台湾的专利法,以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
《台湾专利法》中有关海关保护措施的修正条款(第97条第1-4款)已于2014年3月14日生效。基于上述修正条款,专利权人可以请求海关扣押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进口物品。该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并应提供侵权的初步证据。该请求被接收后,海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双方当事人下发扣押决定书。被扣押物品所有人可以提交被扣押物品作价两倍的担保金请求海关先行撤销扣押。
双方当事人均可以检查被扣留的物品,只要被扣押的机密信息保护不受损害。
专利权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海关扣押决定书之日起12日内对被扣押物品所有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否则海关将撤销扣押决定。另外,扣押决定也可以在下列情况下被撤销:
(1) 法院作出不侵权的生效判决;
(2) 专利权人(申请人)请求撤销扣押;
(3) 被扣押物品所有人提交了扣押物品作价两倍的担保金。
另请注意,除上述第(3)项,专利权人(申请人)应当对上述情况下撤销扣押所产生的仓储、装卸被扣押物品产生的费用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专利权人(申请人)获得了法院作出的确认侵权的生效判决,被扣押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对上述情况下撤销扣押所产生的仓储、装卸被扣押物品产生的费用承担责任。
4. 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法案通过加大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大力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关于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加大侵权人举证责任的《台湾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法案》修正案已经于2014年6月6日生效实施。根据该修正案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商业秘密权利人(原告)充分展示了商业秘密侵权的事实,被控侵权人仅仅否认指控时,法院应要求被控侵权人提供合理的理由和有根据的抗辩。
若被控侵权人不按照法院要求提供合理的理由,法院可以在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采纳原告主张的事实作为侵权的定案依据。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通过被告实质答辩义务使侵权人对其不侵权的事实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二.最新法院裁决动态
1. 对专利权滥用的判定-基于专利后来无效的侵权诉求并不必然构成专利权滥用
目前专利权人越来越注重对其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被告也会采取相应的多种应对方式,比如申请对方专利无效、增强对方专利无效的抗辩、发起一项新的诉讼、提出专利权滥用反诉或不正当竞争反诉。
在台湾的司法实践中,专利侵权案件的被告通常主张诉争中的专利无效或者专利侵权报告不正确,专利权人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或临时扣押的行为已经构成专利权滥用,根据《台湾民法典》(侵权行为)第184条及《台湾公平交易法》,专利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专利侵权案件的被告若需要确立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滥用,涉及到的一个问题是:被告应当承担多大程度上的证明责任。
在台湾知识产权法院于2013年9月21日作出的判决中,法院认为,被告应当证明“专利权人知道其权利受到限制或其专利侵权的指控没有依据”。在该件判决中,法院进一步阐明尽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缺乏创造性,但我们不能就此认定该专利在采取临时扣押时是可撤销的,因此上述判决并不能充分证明专利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
2. 研发总监被禁止泄露商业秘密
梁蒙松(Liang Mong-song音译),台湾半导体巨头台积电前研发高管,被指控将台积电的商业秘密向其新雇主三星泄露。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5月作出裁决,禁止梁蒙松在为三星的服务中泄露台积电的机密信息直至2015年底。梁蒙松仍有权对上述裁定提出上诉,不过上述裁定创立了一个先例,梁蒙松推翻该裁定的可能性很小。
三.其他重要动态
1. 专利间接侵权的新发展
台湾专利法中并不存在类似于美国专利法第271(b)条和第271(C)条的“引诱侵权”和“帮助侵权”的制度规定。如果涉及多个侵权人,将适用《台湾民法典》关于共同参与、教唆和帮助的相关条款。
根据《台湾民法典》第185条的规定,“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能知其中孰为加害人者,亦同。”根据该条款,根据《美国专利法》规定的行为人构成“引诱侵权”和“帮助侵权”的行为,在台湾专利法体系下会被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
在判定行为人的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是否与直接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时,法院将考虑以下因素:
(1)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和成立。(但是,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决定只起诉间接侵权人而不必将直接侵权人列为被告);
(2)间接侵权的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
(3)间接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对于上述法律保护的现状,目前学术界越来越多的人强烈建议,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应明确规定在《台湾专利法》中,从而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和利益。对此,专利权人应密切关注。
2. 专利有效性的评估-在提起专利诉讼之前应对专利有效性进行仔细评估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侵权人通常会提起专利无效诉讼,以专利有效性问题作为诉讼的主要抗辩事由。据统计,超过50%以上争议专利被台湾知识产权局或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无效。因此,强烈建议专利权人在提起专利诉讼之前对其专利的有效性进行仔细评估。
3. 台湾公平交易法与知识产权法的互动
根据《台湾公平交易法》第45条的规定,“依照著作权法、商标法或专利法行使权利之正当行为,不适用本法之规定。”
对于任何有关行使著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的不当行为,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已经颁布了《公平交易委员会关于向企业发出专利侵权警告函案件的审查指导意见》和《公平交易委员会关于技术许可安排的指导意见》,来监管警告函和技术许可的发放,防止有削弱竞争或妨碍公平竞争的安排。另外,根据《台湾公平交易法》第20条的规定,对于未在台湾注册的境外驰名商标也提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