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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实践中的辅助请求及其对中国专利实践的借鉴意义

时间:2016-01-05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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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结合几个欧洲专利判例介绍了欧洲专利实践中的辅助请求制度。在欧洲专利审查和异议程序中申请人/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应用辅助请求更加灵活和合理地主张自己的权利,这对于鼓励发明创造而言是有积极意义的。因此,辅助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条规定的制定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和宗旨,在中国专利实践中应当具有一定应用前景。

关键字:

辅助请求,鼓励发明创造,欧洲专利实践,中国专利实践

一、引言

在欧洲专利实践的审查、异议和限制程序中,可以允许当事人同时提交主请求(Main Request)以及一个或多个辅助请求(Auxiliary Request)。通常,当担心EPO的相关部门可能不接受主请求时,可以随着主请求一起提交辅助请求。

作为EPO审查这些请求的一般性原则,如果主请求被接受了,则辅助请求将被忽略;如果主请求不能被接受,则相关部门将按照请求人选择的顺序依次考虑辅助请求;如果某一辅助请求能够被接受,则后续请求将被忽略。对于被拒绝的请求,相关部门通常需要给出具体的理由。

事实上,由于欧洲专利实践中允许提交辅助请求的制度,为申请人/专利权人提供了更多争取合理保护范围的机会。

例如,在EPO的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可以通过同时提交多个请求(包括主请求以及一个或多个辅助请求),为自己争取尽可能大的权利保护范围。由于审查部门需要在一次审查过程中对申请人提交的不同层次保护范围的多个请求进行审查,也可以合理减少审查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次数,从而加速审查进程。

又例如在EPO的异议程序中,专利权人通常难以预估异议部门对争议专利的专利性的态度。作为防守策略,专利权人在答复异议时可以主张以授权形式维持专利,同时通过辅助请求主张以进一步限定后的权利要求维持专利,从而可以在要么以非常宽的范围防守争议专利从而带来撤销专利的风险以及要么过度限制专利从而不必要地缩小了保护范围的两难困境之间找到较好的平衡点。

因此,辅助请求作为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在欧洲专利实践的相关程序中被经常应用。

二、案例讨论

下文通过两个例子来简单说明辅助请求在欧洲专利实践的审查和异议程序中的应用情况及其对于中国专利相关实践的借鉴意义。

1. 审查程序中应用辅助请求的案例 - 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案例T 0320/99(欧洲专利申请号No. 91113424.5)[1]

1.1 案情介绍

在1998年3月3日于EPO审查部门举行的口头审理中,申请人提交了3个辅助请求,审查部门经过审查否定了第一和第二辅助请求,接受了第三辅助请求。然而,申请人希望基于主请求提出上诉,因此EPO审查部门于1998年9月16日对欧洲专利申请No. 91113424.5发出驳回决定,认为主请求中权利要求1-3相对于现有技术文献D1(Patent Abstracts of Japan, vol. 11, No. 41 (E-478) [2488] & JP-A-61-207 051)和D3(US-A-4 657 628)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于1998年11月26日提出上诉,于1999年1月12日提交了主请求和第一辅助请求,并且于1999年6月10日提交了第二辅助请求。在2002年8月8日提交的针对上诉委员会有关权利要求1的Article 84 EPC审查意见的答复中,申请人提交了主请求的修改权利要求。申请人请求基于所提交的主请求、第一辅助请求和第二辅助请求中的一个请求撤销之前的驳回决定并在此基础上授予专利权。

上诉委员会经过审查,最终认定主请求中的权利要求1-3相对于D1和D3的组合满足创造性的要求(Article 52(1) EPC),最终基于主请求撤销了之前的驳回决定并在此基础上授予了专利权。

1.2 对于该案例的分析

申请人通过实审部门的口头审理,已经知晓本申请有望基于第三辅助请求获得授权,然而申请人并不满足通过口头审理获得的专利保护范围。申请人通过上诉的方式,寻求基于主请求的更大保护范围,并最终获得成功。

由于欧洲专利制度下允许提交辅助请求,申请人可以通过随着主请求一起提交的范围更小的辅助请求,从而在不构成对主请求实际修改、不违反禁止反悔原则的基础上,获悉审查部门对于不同保护范围水平的权利要求的接受程度。在主请求被拒绝但是辅助请求被接受的情况下,申请人仍然有机会选择通过上诉继续争取保护范围更大的主请求。即使上诉失败也仍然可能基于之前的辅助请求获得授权,从而可以尽可能地争取合理的最大保护范围,对于保护申请人的合理利益而言是明显有利的。

相反,在中国专利实践的实质审查程序中不能提交辅助请求。由于中国专利法《专利审查指南》[3]规定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通常不能通过主动修改独立权利要求而扩大保护范围,所以申请人一旦缩小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后,即使得到审查部门的有利结果,也将丧失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继续争取保护范围更大的权利要求的机会。

因此,在中国专利实践的实质审查程序中如果借鉴欧洲专利制度下的辅助请求,显然更加有利于保护申请人在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进而达到鼓励发明创造的目的,这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条规定的制定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和宗旨的。

2. 异议程序中应用辅助请求的案例 - 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案例T 1367/10(欧洲专利EP 1 390 412)[2]

2.1 案情介绍

2007年3月13日,异议方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不符合Art. 100 (a) EPC和 Art. 100 (b) EPC的规定,请求EPO异议部门完全撤销本专利。专利权人提交了基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主请求和两个辅助请求。EPO异议部门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决定,基于第二辅助请求维持了专利权。

异议方于2010年6月7日针对上述决定提出上诉,但是于2010年11月15日撤回了上诉。

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14日也针对上述决定提出上诉,并在2010年8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请求基于主请求或第一至第三辅助请求,撤销异议部门的决定。专利权人于2013年8月2日提交了第三辅助请求的修正版本,并于2010年12月17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

上诉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2日在没有应诉方的情况下举行了口头审理,决定撤销异议部门的决定,基于专利权人的主请求维持了专利权。

2.2 对于该案例的分析

专利权人通过异议程序,已经基于第二辅助请求维持了专利权有效,然而专利权人并不满足通过异议程序获得的专利保护范围。专利权人通过上诉的方式,寻求对自己更加有利的保护范围,并最终获得成功。

由于欧洲专利制度下允许提交辅助请求,专利权人在异议程序中可以利用主请求与辅助请求的组合,在避免争议专利因为保护范围过宽而被撤销的风险的同时也能够为自己争取更加合理和需要的保护范围。

如果异议程序拒绝了主请求但是打算根据辅助请求维持专利,则专利权人仍然可以针对主请求被拒绝提起上诉。如此一来,根据辅助请求的那套权利要求将构成上诉程序中的安全后退位置。即使在上诉委员会驳回上诉请求的最差情况下,异议部门仍然可能基于该辅助请求维持专利。通过对上诉程序的灵活利用,专利权人可以进一步争取所希望的合理专利权保护范围,这对于保护申请人的合理利益而言也是明显有利的。

相反,在中国专利实践的无效程序中不能提交辅助请求,加上中国专利法《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的时机和方式存在较多限制,因此专利权人通常被迫在无效应诉初期通过合并权利要求而寻求相对稳妥和保守的防守策略,从而无法在避免专利被撤销的风险和争取更大的保护范围之间寻找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因此,在中国专利实践的无效程序中如果借鉴欧洲专利制度下的辅助请求,显然更加有利于保护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的合法权益,进而达到鼓励发明创造的目的,这也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条规定的制定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和宗旨的。

三、辅助请求在中国专利实践中的应用前景

通过上文有关欧洲专利实践的两个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可以看出,在欧洲专利审查和异议程序中申请人/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应用辅助请求更加灵活和合理地主张自己的权利。

事实上,中国专利体系在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借鉴了不少欧洲专利审查实践的宝贵经验。如果我们考虑把辅助请求也应用到中国专利实践中来,将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鼓励发明创造而言是有积极意义的。辅助请求是申请人真实意识的表达,也符合程序节约的原则;此外,辅助请求制度在并未改变现行专利申请实质审查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审查实践中操作的灵活性。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应用辅助请求,有可能减少审查员发出通知书的次数,进而缩短审查时限和减轻审查员负担。在无效过程中应用辅助请求,也方便复审委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意图,从而能够在全局上对案件审理的进程进行更好地掌控。

综上所述,辅助请求中国专利实践中应当是具有一定应用前景的。

 

[1] Decisions of EPO Boards of Appeal, T 0320/99,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case-law-appeals/recent/t990320eu1.html

[2] Decisions of EPO Boards of Appeal, T 1367/10,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case-law-appeals/recent/t101367eu1.html

[3] 《专利审查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