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递交专利申请。然而,由于中国专利法律法规中存在着与其他国家不同的规定,因此要在中国获得有效专利保护,需要在专利申请的撰写中采取适应中国专利实践的有效策略。
以不同概括程度和技术角度对重要技术内容进行描述。中国专利法和审查指南对于修改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即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应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中,或者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
具体来说,如果在原申请文件中仅描述了具体技术内容,则在递交专利申请之后,通常不允许对于该技术内容进行再次总结或概括。如果在原权利要求中要求的宽范围遭遇到现有技术的挑战,申请人就不得不按照原说明书中的具体技术内容限定权利要求,导致可能过度缩窄保护范围。
鉴于此,申请人有必要在专利申请说明书中以不同概括程度和技术角度对重要技术内容进行描述。例如,如果具体技术内容为式G=R2+R且R>1,则可以根据该式在技术方案中的作用而在原说明书中增加多种中位概括描述,例如:G随R的增大而增大、R增大预定量时G增大比预定量更大的量、R=0时G=0,等等。
以不同概括程度和技术角度对重要技术特征进行描述,有助于在递交申请后游刃有余地修改权利要求,以避免为获得专利权而不得不将权利要求修改得过窄。
将重要的技术特征写在从属权利要求中。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专利授权后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书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且一般不得在权利要求中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可见,在专利授权后,即使说明书中存在能克服权利要求存在的缺陷的技术内容,专利权人也不能利用说明书中的内容来克服所存在的缺陷,因此从属权利要求可能成为独立权利要求中致命缺陷的唯一补救方式。
鉴于对专利授权后修改的这种严格限制,在撰写专利申请时应尽量将重要的技术内容包含在从属权利要求中,以使得从属权利要求能够成为弥补独立权利要求的缺陷的坚实后防线。从属权利要求不仅要针对可能的现有技术挑战,还应针对独立权利要求不清楚、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等可能缺陷而起到充分的保护性作用。
不要一味追求宽的保护范围。中国专利侵权诉讼中可以适用“等同原则”,而“禁止反悔原则”可构成对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
因此,一项权利要求如果是经过修改和限制性意见陈述而获得授权的,则很可能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受到“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而如果同样的权利要求未经过大量修改和限制性意见陈述就获得授权,则可能更好地享受等同原则的适用。因此在专利申请撰写时,一味追求宽范围可能适得其反,而撰写出具有适当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可能反而在侵权诉讼中更加有利。
此外,稳定的权利也是获得有效专利保护的重要前提。由于前述的对专利授权后修改的严格限制,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进行稳妥的修改更有助于获得稳定的权利,而寄希望于授权后的补救措施则可能充满巨大的风险。
为涉及计算机的专利申请撰写多种类型的独立权利要求。虽然已有大量涉及计算机的中国专利申请被授权,但是专利侵权司法案例并未清楚表明怎样的权利要求能有效保护涉及计算机的发明或者该如何解释这些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反,这些案例更多表现出法院与专利局对于申请文件撰写的要求具有不一致性。
为了尽可能有效应对专利侵权司法程序中的不确定性,建议为涉及计算机的专利申请撰写至少包括方法权利要求、功能模块形式的产品权利要求以及具体硬件+处理器/控制器形式的产品权利要求在内的多种形式的权利要求,并且在说明书中详细描述硬件环境。
虽然中国专利法律法规有着与其它国家不同的独特规定,但是如果能够如上所述在撰写专利申请时充分了解并应对这些规定,则有助于在中国得到更加有效的专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