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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要点研究

时间:2016-11-02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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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就审查指南的修改征求公众意见。本次的修改草案对审查指南的修改力度较大,涉及多个方面,主要涉及以下要点:

(1)扩大了可授权客体的范围:商业模式/商业方法将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修改草案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中特别增加例子:“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2)对涉及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专利申请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包括以下3点:

(2a)明确“计算机程序本身”不同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允许采用“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

(2b)明确装置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可以包括程序;

(2c)将“功能模块”修改为“程序模块”。

上述修改主要涉及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

(3)对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是否应予考虑/审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修改草案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节中特别规定:“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4)对无效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包括以下2点:

(4a)适度放开了无效程度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的限制,允许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并允许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明显错误进行修正。

(4b)明确无效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应当仅“针对修改内容”。

(5)其他修改:

(5a)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允许公众查阅和复制实质审查程序中的文件,包括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检索报告和决定书;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将专利局发出的“检索报告”列入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5b)明确对于人民法院要求专利局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执行中止程序的,专利局应当按照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的财产保全期限中止有关程序;中止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要求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将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专利局,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中止期限予以续展。

我所正在学习、研究本次的修改草案,并向国内申请人征集意见和信息,以便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反馈和沟通。我们将持续关注本次审查指南的修改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