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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发布新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时间:2017-04-2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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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新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此次新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是为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统一裁判标准、融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经验的总结、适应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而在2013年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基础上修订的。

新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共153条,2.1万字,涉及专利审判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确定及侵权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确定及侵权判定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和专利侵权抗辩等六个部分,系统完整地对权利要求解释原则、对象、方法以及侵权判定规则、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抗辩作出规定,并首次对目前我国专利司法实践中标准必要专利、图形用户界面等热点问题作出规定。除了中文版,此次北京高院还发布了该判定指南的英文、日文版。

我们对新发布的判定指南进行了梳理,按照新判定指南的六个方面,总结出如下值得注意的信息。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第2条和第4条分别规定了权利要求解释的公平原则和符合发明目的原则,指出了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整体上属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专利的技术问题、实现专利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不应纳入保护范围的内容。

第10条规定,在二审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一般应当撤销一审判决,但也可以中止二审的审理。

第24条规定了权利要求中的使用环境特征的限定作用。

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判定

第42条和第56条规定了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的等同特征的含义及判断时间点。

第57条规定,权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过”等用语对数值特征进行界定,不适用等同原则。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第66条规定,在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时采取整体比对原则。

第67条规定,权利人可以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说明外观设计的创新部位及其设计内容。简要说明中记载设计要点的,可用于参考。    设计要点是指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能够对一般消费者产生显著视觉影响的设计特征。

第73条规定,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应结合设计要点由产品外观设计视图确定。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需结合简要说明对动态变化过程的描述,由能确定动态变化过程的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共同确定。

四、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

第77条规定,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产品种类的确定应以使用该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为准。

第83条规定,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相关设计特征的设计空间及现有设计状况。并且具体给出了设计空间和现有设计状况的定义。

第86、87条分别规定了静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和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原则。

五、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第117条规定了具有监制行为的委托人在明知受托人侵权的情况下,为共同侵权人。

第121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积极诱导他人实施特定技术方案,且他人实际实施了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行为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六、专利侵权抗辩

第126-127条规定了恶意取得专利权的情况,以及恶意取得专利权的情况下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149-153条规定了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中,专利权人和被诉侵权人双方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