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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重点内容解读

时间:2017-08-08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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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7年6月23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并于6月28日公布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即局令七十六号(下称新《办法》),自8月1日起实施。2012年8月1日起实施的原《办法》同时废止。此新办法旨在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最新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压缩审批时间,激发市场活力。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新《办法》的修改内容:

(一)扩展了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

原《办法》只规定了发明专利的优先审查,不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没有包括专利复审和专利无效宣告案件。新《办法》的适用法内涵盖了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形成系统完整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另外还规定了六种适用于优先审查的情形如下: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2.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4.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5.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6.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二)完善了优先审查的使用条件

除了原《办法》中规定的与国家产业相关的适用优先审查的情形外,新《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中国制造2025》等重要文件的政策部署,并参考其他国家有关优先审查的规定,扩充和丰富了有限审查的情形。

(三)简化了优先审查的办理手续

从方便申请人、减轻文件准备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出发,进一步简化办理优先审查的手续。例如,不再要求提交检索报告,请求人仅需要提交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在某些情况下,不再需要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四)优化了优先审查的处理程序

新《办法》根据不同的专利类型以及程序特点分别设定相应的答复期限和结案期限,并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审查实践,规定了因一些事由出现需要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照普通程序处理的具体情形。

关于办理手续,新《办法》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办理主体:

对专利申请和专利复审案件的专利申请人,无效宣告案件中的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 当申请人/专利权人为多个时,应当经全体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

另外,为了加快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二)专利局年受理量: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数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但是知识产权局在相关说明中表示,在保证审查质量和总体审查周期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在现有审查能力范围内提供尽量多的专利申请、专利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资源。

(三)请求优先审查的申请采用的申请方式:

对于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以及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对于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没有申请方式的限制,但是建议当事人采用电子申请的方式。

但是,无论对于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还是专利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都需要提交纸质原件。

(四)提出的时机:

1)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缴纳相应的费用后具备开始是指审查的条件是提出。具体的说,应该是在进入实审之后,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之前;

2)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人应当在完成专利申请费缴纳后提出;

3)专利复审和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在缴纳专利复审或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后至案件结案前都可以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五)提交材料:

1.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有同日申请的,还需要在请求书中提供相对应的同日申请申请号。除“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交专利申请又向其它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国务院相关部门”是指国际科技、经济、产业主管部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际协调成员单位。

2. 专利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

- 专利复审案件设计的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中已经进行了优先审查;

- 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对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3.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专利复审和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所使用的优先审查请求书,是三种不同的请求书。申请人可以从专利局网站上进行下载。

4.“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指的是:

- 专利法二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发明申请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申请人应当重点提交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 专利法二十三条规定,现有设计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申请人应当重点提交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设计信息;

- 专利文献,可以只提供专利文献号和公开日起,并指明相关段落和/或图号。对于非专利文献,例如期刊或者熟记,建议提供全文或相关页。

5.“相关证明文件“指的是:

- 新《办法》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可以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产业领域和技术产品,申请人或复审请求人据此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需提交说明,说明专利申请的技术属于符合这两款规定的情形;

- 新《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申请人或复审请求人据此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需提交该产业是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的批文复印件;

- 新《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以及存在他人潜在侵权的情形,申请人或复审请求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已经做好实施准备,可以提供产品照片、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等;证明已经开始实施或者存在潜在侵权,可以提供产品交易或者销售证明,例如买卖合同、产品供应协议、采购发票等;

- 新《办法》第三条第五项向外申请的情形,如果是通过PCT途径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仅在优先审查请求书中说明即可;如果是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外申请,则需要提交对应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的受理通知书;

- 新《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侵权纠纷的情形,需要提供相应的立案通知书、答辩通知书、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六)审查程序:

1. 受理:

- 对于专利申请,通常自收到优先审查请求之日起3 – 5个工作日,审查员会向申请人发出是否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审核意见;

- 对于专利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在收到优先审查请求书后,会尽快对该请求进行审核,并发出相应通知书来通知请求人是否进入优先审查程序。

- 如果审查员认为现有技术文件与申请“不相关“也可不批准优先审查或批准后实际审查时改为普通程序。审查员在发出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审核意见后,也可以在发现此申请不符合优先审查规定后,随时发出终止优先审查程序的通知。

2. 优先审查过程中的答复期限:

- 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发文日”即为通知书上注明的发文日期,而没有推定收到日这样的时间宽限。

- 专利复审案件和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的通知书答复期限与普通案件相同。

3. 结案期限:

- 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 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

-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4. 优先审查程序停止:

-  专利申请:

i.  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ii.  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iii.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iv.  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  专利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

i.  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ii. 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

iii.  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iv.  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v.  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vi.  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以上内容大多来源于专利局的官方解释,希望可以给读者一个整体的介绍。优先审查对国内广大专利申请人无疑是一道福音,借此加快审查制度,从而加快专利的商业化,最终受益于专利申请人,从而加快科技强国的国家策略和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