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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注册外观设计申请规定和实践介绍

时间:2017-11-23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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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注册外观设计受香港《注册外观设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注册外观设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所调整。香港注册外观设计的受理部门为香港外观设计注册处,是一个专门受理并审查香港注册外观设计的机构。所以,区别于香港标准专利及短期专利,香港注册外观设计适用专门的法律、法规,有自己单独的审查体系和审查标准。这与我国外观专利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统一适用专利法的情形不同。


一、 香港注册外观设计的定义


       根据条例第2.1.5条规定:“外观设计”(design)指藉任何工业程序而应用于某物品的形状、构形、式样或装饰的特色,而该等特色是在经制成的物品上的吸引视线和肉眼可判别的特色。就外观设计的定义的实质而言,香港的规定与大陆的规定非常接近。定义中的物品是指任何生产制造的物品,如物品的任何部分是独立制成和出售的,则该部分也构成所述的“物品”。后备配件如属分开制造和独立出售,其外观设计亦可予以注册。
  根据条例,如任何物品的外观设计不具有关键性,即美感因素通常不会被获取或不会被使用同类物品的人在重大程度列入考虑,则该外观设计不可予以注册。凡会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外观设计、电脑程序及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拓扑图)、以及主要属文学或艺术性质的物品的外观设计,均不可予以注册。规则第4条明确规定:雕塑作品(但籍任何工业程序用作或拟籍任何工业程序用作多次复制的模式或样式的铸模或模型除外)、挂墙饰板、奖章及奖牌、主要属文学或艺术性质的印刷品包括书面封套、日历、证明书、票券、制衣纸样、贺卡、标签、单张、地图、图则、纸牌、明信片、邮票、商业广告、商业表格及卡片、移印图案及相类物品,不予以注册。


二、 申请外观设计的方案


      在提供方案之前,需要明确两个定义,物品及物品套件。关于物品的定义如上文所述,其可以是任何生产制造的物品或者是该物品的任何独立制成和售出的部分,包括分开制造和独立出售的后备配件。物品套件(set of articles) 指2件或多于2件具有相同的一般性质并通常一起出售或拟供一起使用的物品,而对每一该等物品均应用相同的外观设计或应用相同的但经变通或更改的外观设计,但所作变通或更改须为并不足以改变其性质,亦不足以对其属性有重大影响者。以物品及物品套件的定义为基础,有如下四种申请方案供申请人选择:
方案1 - 不构成物品套件的物品的1项外观设计
      如果申请人仅寻求1项外观设计在香港的保护,并且此外观设计为应用于非物品套件的外观设计,申请人应该以一件外观设计的方案进行递交。
方案2 - 不构成物品套件的物品的2项或2项以上外观设计(只适用于同一大类的物品)
      不同于大陆的相同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合案申请一件外观设计专利,如果申请人同时寻求2项或2项以上外观设计在香港的保护,并且此2项或2项以上外观设计为应用在非物品套件的同一大类物品的外观设计,申请人可以以不构成物品套件的物品的2项或2项以上外观设计申请方案进行递交,即同时在一份请求书中申请2项或2项以上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需要缴纳每1项外观设计的申请费,但是可以享受自第2项外观设计起包括第2项外观设计的官方申请费优惠。
以上述方案递交的2项或2项以上外观设计,递交后每项设计即进行独立审查、公告授权及维持。也就是说外观注册处会分别审查每1项外观设计,按照外观设计项数分别公告授权每1项外观设计。对于申请人来说,申请人须缴纳每1项外观设计的公告费及年费等。
方案3 - 1套物品套件的1项外观设计
       如果申请人仅寻求1套物品套件的1项外观设计在香港的保护,申请人应该以1套物品套件的1项外观设计的方案进行递交,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和糖罐组成的咖啡器具。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套件外观有关的“表述”即附图须清楚展示该外观设计如何应用于套件内的每一物品。根据普遍观点,通过这样的方案申请外观注册,一方面可以寻求套件物品中单件物品单项设计的保护,另一方面可以全面保护套件产品的外观设计。由于套件产品中的每一项外观设计都具有相当于将其单独申请而获得的权利内容效力,各项外观设计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基于其中任一项外观设计所获得的权利单独主张权利,也可以整体主张整个套件的权利。另外,很重要的是,申请人仅需要缴纳1份套件申请费,后序的公告费及年费等也是按照一项外观设计缴纳。
方案4 - 构成物品套件的物品的2项或2项以上外观设计(只适用于同一大类的物品)
       如果申请人同时寻求构成物品套件的物品的2项或2项以上外观设计在香港的保护,并且此2项或2项以上外观设计为应用在同一大类的物品套件上,申请人可以以不构成物品套件的物品的2项或2项以上外观设计申请方案进行递交,即同时在一份请求书中申请2项或2项以上外观设计注册。这与我国大陆不允许相同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与套件产品的外观设计混合申请的实践不同。作为2项或2项以上外观设计申请的好处是尽管申请人还是需要缴纳每1项外观设计的申请费,但是可以享受自第2项外观设计起(包括第2项外观设计)的官方申请费优惠。
类似于方案2,以此方案递交的2项或2项以上外观设计,递交后每项设计即进行独立审查、公告授权及维持。也就是说外观注册处会分别审查每1项设计,按照设计项数分别公告授权每1项外观设计。对于申请人来说,申请人须缴纳每1项外观设计的公告费及年费等。
       为了让读者更清晰地理解上述4种方案,补充如下对照表用以辅助说明,请见表1:
 

表1

方案

内容

申请费用

后续费用

方案1

不构成物品套件的物品的一项外观设计

HK$785

单项设计后续费用

方案2

不构成物品套件的物品的2项或2项以上外观设计(只适用于同一大类的物品)

HK$785×(首项外观设计)+HK$590×( N项其他外观设计)

单项设计后续费用×(1+N)

方案3

构成物品套件的物品的一项外观设计

HK$1,570

单项设计后续费用

方案4

构成物品套件的物品的2项或2项以上外观设计(只适用于同一大类的物品)

HK$1,570×(首项外观设计)+HK$ 1,180×( N项其他外观设计)

单项设计后续费用×(1+N)

三、 香港外观设计的申请


       香港注册外观设计申请书表格中各栏目的填写大多数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的相应栏目填写相同,只是有些术语表述不尽一致,以下简单介绍一下信息填写要求。


1. 新颖性陈述(规则8)

       考虑到中文和英文都是香港的官方语言,申请人必须在香港注册外观设计的申请书表格中以中英文两种语言进行“新颖性陈述”,即关于所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的声明。此“新颖性陈述”应当是关于声称具有新颖性的外观设计特色(式样、装饰、形状或构形)的陈述,不得描述物品的使用、特点、优点或构造的方法(出处)。外观注册处建议可以写为“The features of the design for which novelty is claimed are the (pattern, ornament, shape or configuration) of the article as shown in the representations. 表述所显示的物品的(式样、装饰、形状或构形)是声称具有新颖性的外观设计特色”。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拟应用于纺织品、墙纸或相类似的墙壁覆盖物、蕾丝、纺织品套件或蕾丝套件的外观设计的式样或装饰则毋须提供新颖性陈述。

通过表述显示的外观设计及新颖性陈述表明的具有新颖性的外观设计的特色,可以方便公众相对准确地确定香港注册外观设计所保护的范围。

2. 洛迦诺分类法

       香港外观设计采用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表的工业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法 (《洛迦诺分类》 ) 为香港的外观设计物品分类制度。详情可参考以下网页http://www.wipo.int/classifications/en (WIPO网页只有英文及法文版,中文版本可以参考我国大陆出版的相应分类表)。

       申请人需要根据洛迦诺分类法确定香港外观设计所应用的物品/物品套件的分类,并将所确定的分类提交香港外观注册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供分类号的大类,如申请人未给出分类号或审查员认为给出的分类号不准确的,审查员将会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期限内提供或更正,或者审查员依据职权给出或修改分类号。如果申请人提交的分类号有误,申请人可以主动陈述意见更正,审查员认为陈述的理由适当的,予以更正。

       注册外观设计记录中的大类及小类显示该外观设计在注册时的分类。有关记录并未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新的《洛迦诺分类》进行重新分类。香港外观设计注册处采用《洛迦诺分类》进行纯属“管理性质”的分类,目的在于使外观设计检索更便利,并且在国际层面交换文件时,可以大大减省重新分类的工作。

3. 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可以基于其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地区提交的首次申请,在6个月内在香港特区申请外观设计注册,可声称其具有优先权。外观设计是否属于新的外观设计将以优先权日为判断的关键日起。

4. 保密披露

       外观设计拥有人在保密情况下向他人披露,或其他人在有违诚信的情况下向他人披露,或向某政府部门传达,或在正式的国际展览中展出,均不损害该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在国际展览中展出的情形下,倘外观设计拥有人在展览开幕后6个月内提交申请,则在该正式的国际展览中展出的外观设计或在该展览后发表的外观设计不会失去其新颖性。

5. 物品

       申请人需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来填写应用外观设计的物品/物品套件的名称。

6. 申请人

       申请人是声称拥有外观设计所有权的人。外观设计的设计人通常被认为是原拥有人。然而,如果该外观设计是依据为金钱或其它可货币化等值物品而接受的委托创作的,则除双方另有任何相反协议外,委托人就被认为是原拥有人。如果外观设计是由雇员在其雇用过程中设计,同样除双方另有任何相反协议外,其雇主须视为拥有人。如任何设计在没有人类设计人情况下由电脑产生,则安排产生该外观设计创作的人,须作为设计人。凡某项外观设计或应用某项外观设计于任何物品的权利,由于转让、继承、合并或法律的实施等而归属原拥有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不论是由该其他人单独享有或与原拥有人联合享有),该其他人或原拥有人及该其他人(视属何情况而定)须视作为该外观设计的拥有人或该物品所关乎的外观设计的拥有人。

7. 申请外观设计的权利

       如果申请人非外观设计人,申请人需解释如何享有申请该外观设计的权利,例如,写明是否为委托创作关系或雇佣关系或是是否存在权利转让等,不需要提供支持文件。如果一旦提供支持文件,需要保证文件签署的日期早于香港外观设计申请的提交日。文件签署的日期一旦晚于香港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提交日,审查员会要求申请书中显示的申请人与对应日期文件上的权利人相一致。这时可能会出现需要先以设计人名义提交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再变更权利人的情景。

四、 香港外观设计申请的视图要求


   根据规则,香港外观设计申请文件必须包含清楚表达了所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表述。这里的“表述”即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表述必须是至少一份外观设计绘图或照片(不接受即影即有照片),并借以优质A4纸递交。外观注册处给出的参考要求如下:
1) 每张纸只可单面使用,并须标明全套表述的总页数,例如1/3,2/3,或3页的第1页,3页的第2页,等等。
2) 绘图或照片应只显示外观设计所应用物品。图内或照片内不应显示其他对象,也不应存有任何改正。
3) 表述应注明简短的视图名称,例如,视图中须包括一幅透视图。
4) 表述应能清晰显示该物品的全部细节,并可供清晰复制。
5) 除注明视图名称及物品名称外,表述不得载有不必要的描述字词,如放弃声明等。
6) 若外观设计是应用于物品套件,则表述应显示外观设计如何应用于该套件中的每一件物品。
7) 至于涉及多于一项外观设计的申请,每个设计须在表述上注明M001、M002等。该等申请的每项外观设计的表述应该分别张贴于各别A4纸张上。
8) 除非不可能以平面绘图或照片清晰显示外观设计的外在形状,否则不应提交剖视图。剖视图不应显示通常不会见到的内部构造细节。
9) 若提供剖视图,则切面必须完全涂黑,以隐藏制成品通常不会见到的内部特色。
10) 如申请人申请保障的只是物品的某一特定部分,则声称具新颖性特定部分必须清楚指明,例如,将该部分涂上颜色,或将该部分圈上,或以实线绘画,其余部分则用虚线表示。
11) 绘图不应大于210毫米×297毫米(A4尺寸)。
12) 绘图线条必须粗壮而均匀。
13) 照片不得超逾210毫米×297毫米(A4尺寸)。
14) 照片须清晰原照。背景须空白,无任何阴影或折射。照片不得属即影即有类别。
15) 照片须用双面胶纸牢贴于托底纸上。不得使用胶水。
通常建议表述包括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立体图,它方便香港外观设计注册处和公众清楚地得知该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并且,表述中应注明简短的视图名称,除了视图名称外,表述中不应再含有其它不必要的描述文字。但如果申请人所要求保护的只是物品的某一特定部分,需通过例如虚实线结合、部分上色等方式在图中示出,可以通过补充文字清楚指明,例如: The broken lines are for illustrative purpose only and do not form a part of the claimed design。
  如果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是关于纺织品外观设计的样本,除表述外,申请人在为纺织品申请平面外观设计注册时,可提交样本。纺织品的样本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样本须载于单一个信封或小包内;
2) 其长宽均不得超过30厘米,而该等信封或小包连包装的重量不得超过4公斤,以及;
3) 其贮存不会容易毁消或贮存时不会有危险。
4) 除非注册处有所规定,否则其他物品的样本不会被接受。

五、 获得香港注册外观设计保护的条件

       获得香港注册外观设计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是新外观设计,即,该外观设计在提交日或所声明的优先权日时必须是新的。根据条例:“凡已为任何外观设计并为某物品提出注册申请,如:1、该外观设计与已依据一项先前的申请注册的另一项外观设计相同,不论该另一项外观设计同是就该物品或是就任何其他物品而注册的;2、与该项申请的提交日期前已在香港或者其他地方发表的另一项外观设计相同,不论该另一项外观设计同是该物品或是就任何其他物品而注册的,或只在布局关键性的细节上或只在行业中普遍使用的变异的特色上与该另一项外观设计有所差异,则不得视为新外观设计。”

       但上述条例存在例外的情形。 即同一注册拥有人在注册了外观设计后,对其已注册的外观设计作变通或更改并不足以改变其性质,亦不足以对其属性造成重大影响后,就同一物品或就1件或多于1件其他物品注册,则该项申请不得仅因该注册外观设计过往的注册或发表而遭拒绝,授权公告后亦不得仅因该理由而宣告失效。这里的同一注册拥有人的范畴包括在后项申请待决的任何时间,申请人成为该已在过往注册的外观设计的注册拥有人。

六、 香港注册外观设计的效力

       在一项注册外观设计的有效期内,任何人未经该注册外观设计的拥有人同意(1)不得为了出售或出租、或者为了贸易或业务目的在香港制造应用有该项外观设计的物品或将其进口到香港;以及(2)不得在香港出售、出租、要约出售或出租、或者为了出售或出租而展示应用有该项外观设计的物品。注册外观设计的拥有人有权阻止其他人制造、输入、使用、出售或出租其外观设计产品。注册外观设计拥有人或专用特许的持有人可就其外观设计获批注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提出民事法律程序。注册外观设计拥有人在采取行动保障其权利前,应先就这方面征询其法律顾问的意见。

       香港外观设计的注册的首段有效期限为自注册申请的提交日期起计的5年;注册有效期可以接着再次延长另外4个5年期限,总保护期限最长可达25年。
       以上,对香港注册外观设计申请,包括涉及到的审查和保护进行简要介绍,希望对欲了解相关内容的人士有所帮助。部分资料转载自《香港的外观设计保护》© 2012,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