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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体系来袭,你准备好了吗?––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中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相关规定的解读

时间:2020-12-01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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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其中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十五年,从而与《海牙协定》之《日内瓦文本》第十七条规定的最低保护期要求一致。

2020年11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就〈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新增第十一章“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意味着中国加入《海牙协定》已经提上了日程。

二、海牙体系

以《海牙协定》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构建的海牙体系中,申请人只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IB)提交一件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就可以在多个缔约方为属于同一类别的产品申请最多达100项外观设计。除了在缔约方的审查,海牙申请初期的形式审查以及生效后的续展均在国际局进行,因此通过一个窗口即可实现在最多74个缔约方(截止到2020年11月)的外观设计保护,且仅在必要时才委托代理人,所以整个申请程序大大简化,费用也大大降低。美国、欧盟、日本和韩国等均已经是《海牙协定》的缔约方。

《2020年海牙年鉴》显示,2019年通过海牙体系提交的外观设计申请量增长了8%,达到5886件。同时,海牙申请中包含的外观设计量增长了10.4%,是连续第13年增长,达到了21,807项。

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时候,申请人需要缴纳三类费用,基本费、公布费以及指定费。国际局使用的费用包括基本费、公布费和相应附加费三种;由各指定缔约方使用的费用为指定费。

国际申请符合国际局形式审查的所有要求,就会在国际注册簿中登记。国际注册一般自国际注册之日起6个月后在《国际工业品外观设计公报》(International Designs Bulletin)上公布,除非申请人请求立即公布或延迟公布。国际申请公布后,各缔约方就开始对国际申请进行审查。

三、《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解读

从《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章的有关规定可以一窥中国加入《海牙协定》后的基本制度安排。

第一,中国要加入的是《海牙协定》之《日内瓦文本》。《海牙协定》由两部国际条约组成:1999年7月2日的《日内瓦文本》以及1960年11月28日的《海牙文本》。《日内瓦文本》和《海牙文本》彼此完全独立,《日内瓦文本》的制度安排更加先进和灵活,单独属于《海牙文本》的成员已经不多。

第二,中国申请人既可以向WIPO国际局直接提交国际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间接向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通过该局间接提交的国际申请进行一定的审查,包括是否包含有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信息。当然,这一审查(如果确定的话)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这一规定同时也可能隐含着,中国申请人可以在国际申请中指定中国。

第三,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注册日为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国际注册日在大部分情形与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即国际局收到国际申请的日期,但是国际申请中的一些不规范可能导致申请日后延至国际局收到对该不规范的补正之日)相同。但是如果审查局要求国际申请中附加必要的内容(例如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书)时,则只有在提交了该附加必要的内容时才能获得国际注册日。

第四,虽然中国申请人提交国际申请的语言通常是英文,但是在国际申请指定中国并在进入中国后,应当使用中文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沟通(例如提交证明文件、答复驳回通知等)。但是,如果国际申请以英文提交,那么文件的修改(例如简要说明书的修改)等通常应当以英文为准。此外,外国申请人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事务。

第五,如果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当在国际申请中提出,但是应当在国际申请公布(如前述,通常在国际注册日起6个月后由国际局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即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转让证明等证明文件。申请人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此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可能因为优先权期限内的公开而丧失新颖性。

第六,中国会对“不丧失新颖性例外”向WIPO总干事作出声明。如果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已经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或者已经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则申请人可以在提交国际申请的时候作出不丧失新颖性例外的声明,从而该外观设计在中国寻求保护时不会因为在先披露而丧失新颖性。但是,申请人必须在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第七,看起来中国会向WIPO总干事作出声明,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提出较高的单一性要求(通常,国际申请中的外观设计只要属于洛迦诺分类的同一大类,即可以在一件国际申请中提出)。对于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自国际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分案申请,并缴纳费用。从《征求意见稿》的文字表述看,似乎由此提出的分案申请属于中国国内申请。是否如此,尚需进一步明确。另外,被动分案的情形如何处理,亦需进一步明确。

另外,缔约国关于合案申请的规定往往与该缔约国的指定费以及费用的支付方式有关。如果中国采纳较严格的合案申请规定,同时仍然采用目前的初步审查制度的话,可以预想中国确定的指定费应该不会太高。同时,对于国际申请指定中国的指定费,有可能会以申请为单位收取费用。

第八,中国可能会向WIPO总干事作出声明,要求申请人在提交国际申请的时候提交“包含设计要点”的简要说明书。

第九,国际申请在中国经过审查后如果没有被驳回,或者被驳回后又被撤回驳回的,则该国际申请在中国自公告授权之日起生效,即获得给予保护的效力。

第十,虽然国际申请办理权利变更手续通过国际局进行,但是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权利变更的证明材料,否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会认可该权利变更的效力。

四、结语

海牙体系对于外观设计申请人的吸引力不言而喻。中国已经有一些企业利用海牙体系提交了数量可观的外观设计申请。申请人应当积极关注中国加入海牙体系的立法进展,加强对海牙体系的理解以及中国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审查要求。一旦中国加入《海牙协定》,则可以灵活运用这一体系的优越性,在国外和中国寻求外观设计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