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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美国保护设计作品,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还是商标?

时间:2020-11-18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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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富有美感又同时具有工业实用性的设计可在美国获得何种知识产权保护?与中国相似,美国也在其专利法中规定了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与此同时,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还规定了版权和商标权也可对外观设计从某些方面进行保护。那么,该如何在美国从这几种保护方式选择适宜的方式来保护您的外观设计呢?本文试图通过对美国知识产权制度中与设计有关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的概要介绍以及它们之间的重叠与差异来尝试回答上述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权

美国专利法第171条(35 U.S.C. 171)给出了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定义,即“用于制造的制品的任何新的、原创的以及装饰性的设计”。根据以上定义可知,首先,外观设计应承载于某种载体,即制造的制品之上。其次,外观设计还需要同时满足新颖性、原创性和装饰性这三个并列条件,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其中的新颖性和原创性是指该外观设计相对于现有设计来说是新的和非显而易见的。在美国,外观设计申请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后才能授权,因此,这里所说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是在申请的审批过程中由审查员判别其是否具备。而所谓的装饰性是指“为了装饰的目的而创造的装饰特征或设计“,其不能是功能性或机械性考量的结果或”纯粹的副产品“(MPEP 1504.01(c).1)。换句话说,纯粹的功能性或机械性的外观设计是不能获得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于此类外观设计,可考虑通过普通实用发明专利来保护。

美国专利界有句名言,“普天之下人造物皆可得专利“。这句话道出了美国专利法对可授权主题的包容性。一般认为,美国外观设计专利所涵盖的可授权主题的范围十分泛广。装饰性设计可体现在整个制品上,即整体的外观设计,也可体现在制品的一部分上,即局部的外观设计,或者可以是用于制品的装饰物。绝大多数以一般的工业产品为载体的外观设计都可能是可授权的主题,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例如,包装、图案、字体、计算机产生的图标,还例如图形用户界面、可变化的计算机产生的图标等等。值得指出的是,局部的外观设计也可以得到授权。

美国专利商标局负责外观设计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由于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即由专利商标局的审查员根据检索结果来评价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外观设计申请的审理周期一般需要一年以上。按照海牙协定的规定,美国已于2015年5月13日起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延长至15年,自授权之日起算。

版权

美国版权法第1章第102条(a)项(15 U.S.C. Ch. 1, 102(a))给出了受版权保护的主题的总体定义,即“固定在任何现在已知的或今后开发出的有形表达介质上的原创作品,该作品可以被直接地或借助机器或设备地感知、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传达”。该项进一步列举了一些可受版权保护的具体类别,其中包括:“绘画、图形和雕塑作品”以及“建筑作品”。该条还规定,仅在可使用的制品的设计包含可以分开识别的绘画、图形或雕塑特征时,才应将该可使用的制品的设计视为绘画、图形或雕塑作品。该规定表明,如果可使用的制品仅仅具备功能性和实用性的特征,而不具备可以独立分辨的艺术性的特征,则该制品不能获得版权法的保护。

版权在作品完成时即产生。然而,如发生侵犯版权的争议,美国法院只有在美国版权局向版权人颁发版权注册证书后才会受理该版权人的起诉。这样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注册证书颁发前造成的侵权损失得不到赔偿。欲在发生侵权时提出的起诉及时被法院受理,应尽早向美国版权局申请版权的注册。

美国版权局负责对版权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目前的审查周期最多8个月,平均7个月。根据美国版权法规定,自然人的版权的保护期为作品作者的终生再加作者死后70年;自然人的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最后死亡的作者的终生再加该作者死后70年;职务作品的有效期为自该作为首次公布之日起95年,或自创作之日起120年,以先到者为准。

商标权

美国的商标法律规定于美国商业贸易法典第22章(15 U.S.C., Ch. 22)中。根据该法规定,商标是将来源于一方的商品与其它来源的商品相区分的文字、短语、符号和/或设计。用于包装产品的材料的设计和外形被称为包装装潢。包装装潢也受美国商标法的保护。此外,产品本身的造型、设计和外形也可被视为包装装潢的一种形式。

很多设计都具有一定的功能。根据美国商标法,如设计的功能性特征对于制品的用途和目的来说是必须的,或者该功能性特征影响制品的成本或品质,则这样的设计不能被授予商标权。这种不被允许的功能性特征被称为“法律上的功能性特征”。然而,如设计的功能性特征是其本身固有的,则认为该设计仍具有具备显著性的可能而仍可获得授权。这种被允许的功能性特征被称为“事实上的功能性特征”。从某种角度来说,可以将“法律上的功能性特征”简单理解为“使制品更好用的功能性特征”;而将“事实上的功能性特征”简单理解为“产品本身固有的功能性特征”。

美国专利商标局也负责商标注册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商标注册一旦完成,即可获得有效期为十年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注册商标权利人欲继续使用该商标,可在商标有效期截止前申请续展该商标,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亦为十年。由于续展次数不限,权利人可获得永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种权利,如何选择

不难想见,设计的装饰性特征总会具备一定的美学效果,成为版权中保护的具有原创性的艺术性特征;与此同时,该装饰性特征还可使商品具有显著性,使其亦可称为商标法中保护的表明商品来源的指示。一件设计作品完全有可能符合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版权和商标权三者的保护要件要求。那么,在面对采用何种方式保护设计的知识产权的问题时,该做出如何选择呢?

答案是简单的,权利人可选择上述三种保护方式中的任一种或多种来保护其设计。美国的法律并不排斥就同一主题分别授予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等多种权利。也就是说,同一项设计,可以同时在美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的保护。那么,如何在多种保护方式中做出具体的选择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从获得权利的时间周期来看,版权无疑是这几种权利中能最早获得的。版权的审批时间相对较短,因此,从尽早获得保护的角度来说,可以选择版权作为保护方式。

其次,从权利的持续时间来看,外观设计专利权、版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时间依次递增,其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时间没有期限限制。对于某些行业,比如时尚产业,一些经典设计的市场周期较长,可长达十几年,甚至数十年。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内的多种保护途径就值得考虑。

事实上,就同一设计申请多种权利的保护也是美国当前产业界的普遍做法。一个比较经典的例子是可口可乐瓶的设计。早在1923年,可口可乐公司就获得了其第一个可口可乐瓶的外观设计专利。随着可口可乐饮料的畅销,可口可乐瓶成为了可口可乐的代名词。为了能够长久地独家拥有该项设计,可口可乐公司又为该瓶的设计申请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于1960年获得授权。从此可口可乐公司永久地独家拥有了经典的可口可乐瓶设计。近期的实例包括,谷歌公司为其搜索网页界面同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和版权,苹果公司为其iPad造型设计同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和注册商标专用权。

由此可见,可以充分利用相对比较完善的美国知识产权制度对外观设计进行多方面、多角度的保护。(来源:纽约办事处  孙悦)

 

参考文献:

1. 美国专利法第171条(35 U.S.C. 171);

2. 美国版权法(15 U.S.C. Ch 1, 102(a));

3. 美国商业贸易法典第22章:商标(15 U.S.C., Ch. 22);

4. 美国专利审查指南(MPE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