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小程序横空出世。在移动互联网的时代,伴随着技术和产品升级的步伐,因其不需要下载安装即可使用,实现了应用“触手可及”的梦想,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用户习惯于在生活中使用小程序来获取服务,小程序的生态业已形成。
伴随着微信和支付宝等小程序热潮的持续升温,越来越多的小程序逐渐开始面临专利侵权诉讼的风险。涉及小程序的专利侵权案件往往涉及互联网+领域的新业态和新模式,取证较传统领域更为困难,且大多技术事实复杂,技术难度较高,侵权判定也更为复杂。2018年,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支付宝“码上挪车”小程序被诉专利侵权的案件,该案由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曾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近日,亦由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的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云充吧公司)与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来电公司)的二审系列专利侵权诉讼案已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案亦涉及利用微信租借充电宝的小程序。下面将从该实际案例出发,探讨当小程序遭遇专利侵权诉讼纠纷时的关键点以及应对之策。
1.案情简介
该案涉及第ZL201580000024.X号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系统及租借终端”。在轰轰烈烈的共享充电宝市场竞争中,涉案专利由于涉及移动终端、租借终端以及云端服务器的三方交互租借方法和系统架构,成为共享充电宝经济最为关键的核心技术之一。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主要在于,移动终端接收移动电源租借终端的身份识别号码(即手机扫描机柜上的二维码),移动终端向云端服务器发送携带该身份识别号码的第二租借指令,以由云端服务器判断发送第二租借指令的用户是否有租借权限,如果有权限,则核对该移动电源租借终端中移动电源的库存,如果有库存,云端服务器向该移动电源租借终端发送第三租借指令,以传出移动电源。
2018年,来电公司就涉案专利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系列专利侵权诉讼,状告云充吧公司的EP大型机智能充电宝、MINI-H2智能迷你充电吧、小黄人大机柜共享充电设备等三款产品侵犯其专利权。随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云充吧公司需赔偿来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云充吧公司不服,委托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系列上诉案件。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19)粤知民终60-62号),认定云充吧公司侵权不成立,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来电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被诉侵权产品虽然看上去是多款共享充电设备,也即移动电源租借终端,然而由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实际上是移动电源租借终端在供用户租借充电宝时所用到的云充吧微信小程序,移动电源租借终端只是专用于实施移动电源租借方法的设备。实际上,来电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用于证明云充吧公司侵权成立的证据也是使用微信“扫一扫”扫描充电设备上的二维码、运行微信小程序租借充电宝的过程。
2.积极举证,还原并呈现技术方案
对于作为守方的被告云充吧公司而言,重中之重就是要确定被诉的微信小程序的技术方案,唯有如此才能准确找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的区别点,从而进行成功抗辩。证据是确定事实的基础,没有证据作为依托的抗辩可以说是空中楼阁,在激烈的诉讼对抗中将不堪一击。在一审阶段,云充吧公司的败诉也正是因为并未积极举证所导致。因此,在二审阶段,云充吧公司调整了诉讼策略,积极进行举证。
众所周知,微信小程序的版本更新极为迅速,长则一个月,短则三五天老版本就会被新版本所替代。在二审阶段,距一审来电公司取得侵权证据时已相隔一年之久,微信小程序已更新多个版本,要还原被诉侵权时的技术方案困难重重。最终,云充吧公司提交了来电公司取得侵权证据前后两个版本的微信小程序源代码,用以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
仅仅提交微信小程序的源代码还远远不够。晦涩难懂的程序语言不仅可读性差,且不够直观。在提交微信小程序源代码的基础上,云充吧公司进一步使用微信开发者工具对小程序进行编译和真机调试。
具体租借时,为了能够充分体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和涉案专利的区别,设计能够体现区别的具体应用场景也是十分关键的。例如,为了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先判断库存,再发送租借指令,之后判断用户权限,不同于涉案专利的先发送租借指令,再判断用户权限,之后判断库存,云充吧公司分别设计了共享充电设备中是否有可借充电宝以及账户中是否有押金余额的多个不同的应用场景。
考虑到云充吧公司已经尽最大努力积极进行举证,且运行过程能够与来电公司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二审法院最终接纳了云充吧公司提交的证据,并据以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该案中,云充吧公司的取证属于被诉侵权发生后的事后取证。随着时间戳等取证手段的电子化,取证难度和成本均大大降低,如果能够在侵权诉讼发生之前就将小程序以及具体的运行场景进行证据固定,将大大降低取证难度,并大大提高证据被采信的可能性。
3.抓住本质,客观进行特征比对
在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涉小程序的专利侵权案件在特征对比时也会遇到特有的问题。
例如,微信小程序在首次运行时往往都会提示申请获取用户的公开信息,可以是昵称、头像以及位置信息等。在该案中,来电公司主张,微信小程序获得用户公开的步骤可以对应于涉案专利中判断用户权限的步骤,理由在于,只有移动终端同意小程序获取公开信息,才能进行后续的租借流程。该主张看似合理,然而,考虑到涉案说明书中判断权限的具体示例是账户中是否有押金、租借了移动电源是否归还等条件,判断权限应当是指说明书例示的是否满足某种条件进而选择不同后续流程的判断过程,这显然和微信小程序获取用户公开信息的授权过程不同。并且,微信小程序申请获取用户公开信息仅在首次运行时进行,此后并无此步骤,如果其可对应于涉案专利的判断用户权限的步骤,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仅在用户首次运行小程序租借时侵权而后续租借不侵权,这显然是不合常理的。据此,二审判决认为来电公司的该主张不成立,涉案专利的判断用户权限与微信小程序申请获得权限并不相同。
可以看到,虽然小程序有其特殊之处,但万变不离其宗,只要能够抓住本质,客观进行特征比对,涉小程序的专利侵权案件的特征对比和侵权判定和其他案件实质上并无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