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第53条规定了实施专利的要求,如果未实施,可以根据申请颁发强制许可。
第5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印度专利法第84条第1款也有相应的规定:
第84条 强制许可
(1)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任何人可以根据下列理由向专利局申请颁发强制许可,即
(a) 公众对该授权发明的合理要求未得到满足,或
(b) 公众无法以合理价格购买到该授权发明,或
(c) 该授权发明未在印度实施。
而关于实施专利,印度专利法还有更进一步严苛的规定,即第85条,专利权可以因专利权人未实施专利而遭专利局撤销该专利。
第85条 专利局因专利未实施而撤销专利
除了实施规定以外,印度专利法还要求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定期向专利局提交专利实施的信息,即第146条。
第146条 专利局要求专利权人提供信息的职权
对应于专利法第146条,印度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1条做了更详细的规定。而修改后的细则131条于2020年10月20日生效。
在细则修改之前,专利人和被许可人必须提交每个日历年(1月至12月)的专利实施声明。细则修改后,改为提交每个财政年度的专利实施声明,考虑到印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一般为按照财政年度(即4月1日至3月31日)编制,此次修改将大大简化每个财政年度专利实施的工作报表制作。
细则第131条中规定的报告专利实施的表27,这次也做出了几项重要的修改:
1) 专利实施的价值或产值详情
修改后的细则只要求提供近似值,而不需要提供之前要求的价值或产值的确切数值,重要的信息是专利是否实施。
2) 删除满足公众要求
新表格删除了此项,专利权人无需提供有关该发明的实施是否"部分/适当/全面"地满足公众需求的信息。
3) 同一产品的系列专利可使用单一表格报送
如果一项产品的多个要素被多个专利或附加专利所涵盖,则可以为该产品提交单个表格 27。同样地,如果一项方法申请了多个专利,则可以将该方法整个过程的产值汇编在一起提交单一的表格 27。
4) 专利被许可人:
专利被许可人必须分别单独提交表格27。
5)表27提交期限
自专利授权的下一个财政年度开始,每个财政年度开始的六个月内提交,即每年9月30日之前提交表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