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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案例看公知常识类审查意见答复策略

时间:2025-01-20作者:

张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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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公知常识类审查意见越来越普遍,已成为答复审查意见环节面临的难点之一。对于公知常识的定义,《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中仅以举例的方式予以阐释:“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在实际评述中,审查员有时会引用工具书等证据举证,但亦有很多情况不提供证据,借助逻辑分析或说理的方式评述,这导致很多情形下对于公知常识的认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此类审查意见在答复时,不能把焦点集中在争辩区别特征本身是否为公知常识,仍需回归到三步法的深入应用。

下面笔者将结合三个具体案例进行剖析,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和分享公知常识类审查意见的答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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