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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专利布局中分案时机的战略把握与国别指南

时间:2025-12-29作者:

多小倩, 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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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的市场竞争中,专利不仅是技术创新的保护盾,更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核心资产。其中,分案申请是优化专利组合、应对各国审查差异、构建严密保护网的关键策略工具。然而,其有效性依赖于对各国分案时机的精准把握。错失时机,可能导致发明构思丧失保护机会;把握住时机,则能化被动为主动,为创新主体赢得更大的商业与法律空间。

在母案面临驳回、授权范围不理想或存在被挑战风险时,于法定最终期限前提交分案,成为挽救技术方案、延续审查程序和保留上诉权利的关键救济手段。因此,理解和把握各国分案提交的“时间窗口”,是创新主体实现高质量海外专利布局的必修内容。然而各国对于提交分案期限的起算点与程序千差万别,且大多不可恢复或恢复成本极高。

本文立足作者多年专利实务经验,参照全球主要司法辖区的专利申请规范,尝试归纳专利分案时机的类型,并根据各类模式的特点提出适配性策略,旨在为创新主体的专利布局提供建议。

模式一:审查存续期内

特点:在母案处于未决(Pending)状态期间,通常均可提交分案,直至授权公告前夕。这为申请人提供了较长的决策窗口和策略调整空间。

• 美国:分案(Divisional)或继续申请(Continuation)可在母案授权公告日(Issue Date)前一天提交。关键节点包括:收到限制选择要求后、最终驳回后3个月内、授权通知后3个月内。策略上,申请人可刻意延迟缴纳授权费,以争取更多时间准备分案。

• 欧洲:原则上在母案授权公告前均可提交。重要节点包括:收到部分检索报告后、审查中、授权决定发文后4个月内。与美国类似,可利用授权前的时间进行策略性布局。

• 加拿大:与美式制度类似,在母案结案前均可提出分案申请。

策略建议:在此类地区,申请人享有较高的主动权,可将分案作为长期布局工具,密切跟踪市场竞争和技术发展,选择最有利的时机“激活”分案。

模式二:实审结论前截止

特点:一旦审查员做出明确的授权或驳回决定(发出通知),分案大门即关闭,即便该决定尚未生效或处于上诉阶段。

• 巴西:在实审阶段收到授权或驳回通知后,即无法再提交分案。驳回后上诉期间亦不允许。策略上必须在答复最后一次审查意见时即决定是否分案。
• 印度:专利局核准后不发出授权通知,直接颁发证书。证书一旦发布,即无法分案。策略上需在收到最终审查意见(Hearing Notice)或授权意向通知后,迅速做出分案决定。
• 印度尼西亚:情况与印度类似,授权公告后无法提交分案。

策略建议:在这类司法辖区,必须将分案决策前置。审查后期需高度警惕,将分案评估作为答复审查意见的必要环节,避免因等待最终结果而错失时机。

模式三:驳回后特定救济期内

特点:驳回决定并非分案的终点,在后续的复审或上诉程序特定阶段,仍可能保留提交分案的机会,但规则各异。

• 中国:期限最为宽裕。可在驳回决定发文日起3个月内、复审维持驳回决定发文日起3个月内,甚至在后续行政诉讼期间提交分案。
• 日本:规则极为严格。驳回决定发文日起3个月是提交分案的绝对最终期限。即使此后提出复审请求且复审后案件被授权,也不能再提交分案。因此,日本实务中常采用提交“预防性分案”的策略。
• 韩国:驳回决定发文日起3个月内可分案。若提出复审同时提交修改,此后若再被驳,仍可再分案;若直接上诉而未修改,则建议同时提交预防性分案。

策略建议:必须精确掌握“驳回后”这个关键时期。在日本等严格地区,要尽量在驳回时提交预防性分案。在中国等宽松地区,则可利用更长的窗口期进一步评估。

模式四:缴费办登期限内

特点:分案提交必须与办理授权登记手续(缴纳费用)的期限绑定,通常必须在缴费前或同时完成。

• 日本:必须在授权办登通知书发文日起30天内提交分案,且必须先于或同时于缴费。
• 韩国:在授权通知发文日起3个月内,需在缴费前提交分案。
• 中国:分案期限与缴费期限(授权通知发文日起2个月)重叠,但逻辑上独立,顺序不限。
• 越南:特色在于可以请求延长授权办登期限,分案期限也随之延长。

策略建议:在收到授权通知时,不能仅专注于缴费领证,必须立即启动分案可能性评估。有意分案时,可策略性地安排缴费时间(在截止日最后缴费),为分案准备挤出时间。

模式五:依官方指令方可分案

特点:申请人不能主动提出分案,必须等待审查员发出正式的分案要求通知书。

• 泰国:只有在审查员认为申请缺乏单一性并发出通知后,申请人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分案。主动提交不会被接受。

策略建议:在此类国家,策略重心在于申请文件的撰写,可通过巧妙的权利要求布局,引导审查员在认为需要分案时,发出对己方有利的指令。

模式六:特殊法定时限

特点:分案期限由独立的法定事件触发,与母案审查进程关联度不高,极易被忽略。

• 新西兰:分案必须在申请日起5年内提出,此期限与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一致。一旦错过,即使后来审查员指出单一性问题,也无法分案。
• 马来西亚:分案必须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书(无论是否为实质性意见)后的3个月内提出,不可延期。

策略建议:对于有此类特殊规定的国家,必须在专利生命周期管理系统中设置独立的、基于绝对日期(申请日)或特定事件(首次审查意见)的监控节点,避免因常规思维导致遗漏。

对广大创新主体而言,海外专利布局无疑是一场围绕“规则”与“时机”展开的筹划。其中,分案时机的把握,绝不只是一项流程上的合规动作,更考验着企业能否将制度转化为策略的能力。如果创新主体对海外布局有强烈需求,笔者强烈建议引入具备丰富海外经验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协助。他们能帮助进行分案时机的管理,从被动的“期限监控”,系统性地升级为主动的“战略规划”,从而真正把专利制度转化为竞争工具,在全球知识产权的棋盘上步步为营,逐步筑起坚固、灵活且具备前瞻性的国际专利护城河。

当然,最高明的布局往往始于最初一著,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就预见未来分案的可能,在说明书中为后续的布局埋好伏笔,让分案从一开始就成为整体专利战略中有序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