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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中获胜

时间:2011-02-16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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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于2002年2月13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一件名称为“汽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01319523.9。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分别于2003年12月和2004年12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于2006年作出了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上述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上诉,2007年9月28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终审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行政终审判决,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对本案进行深入研究,并授权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为本案组成了专门的代理人团队,经过反复深入研究案情和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妥善严谨的再审申请代理方案,从错综复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中找出了问题的核心,于2008年7月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组织当事人对该案进行听证后认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再审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作出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且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公开举行了开庭审理,之后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行政判决,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终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基于被比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显著影响,是《审查指南》规定的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基本方法。一般消费者的特点是,对被比设计产品的同类或者相近似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具有常识性的了解,对被比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差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所谓“常识性的了解”,是指通晓相关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而不具有设计能力,但并非局限于基础性、简单性的了解。所谓“整体”,包括产品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而非其中某特定部分。所谓“综合”,是指对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的综合。

   在本案中,就诉争的汽车类型而言,因该类汽车的外形轮廓比较接近,故该共性设计特征对于此类汽车一般消费者视觉效果的影响比较有限,而汽车的前面、侧面和后面等部位的设计特征的变化,则会更多地引起此类汽车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因此,本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证据1相比,在前大灯、雾灯、前护扳、格栅、侧面车窗、后组合灯、后保险杠、车顶轮廓等装饰性较强部位均存在差别,特别是本专利的汽车前大灯、前护扳、格栅、后组合灯、后保险杠、车侧面后窗玻璃与后组合灯的连接关系、车身上部和下部的过渡形式等设计,都比较突出、醒目,具有较强的视觉冲击力。这些差别对于本案诉争类型汽车的一般消费者是显而易见的,足以使其将本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证据1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分开来。

   本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行政一审判决和行政终审判决虽然都认定了本专利与证据1之间存在差别,但都以这些差别属于“细微差别”为由,将该部分的设计特征从汽车外观设计的“整体”中排除,并认为汽车的整体外形轮廓对于汽车、而非诉争类型汽车的一般消费者视觉效果感受的影响最为显著,以致于错误地认定本专利与证据1的外观设计相近似、本专利权无效。综上,由于本案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行政一审判决和行政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由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人团队对本案做出了周密的法律和事实分析,并在再审请求中对核心法律适用问题做了详尽的阐述,本案成功地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原无效决定和原审判决错误的注意和重视,并最终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公正的再审判决。最高法院就本案再审请求所做的判决,不仅纠正了在先决定和判决中的错误、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就一般消费者的特点、“常识性的了解”、“整体”以及“综合”等诸多外观设计相同近似性判断的实体问题做出了阐述和说明,这样,本案的判决就更具有了类似案件审理上的指导性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