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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6-01-06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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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5月1日起允许对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进行专利保护以来,已经授权的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达到了数千件。根据现行审查标准,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被限制为图形用户界面与硬件设备的组合。

笔者认为,如果给予图形用户界面本身外观设计专利,将能够使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降低权利冲突的可能性,鼓励图形用户界面方面的创新。

一、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现状

1、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为图形用户界面与硬件设备的组合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六十八号文规定,能够被授权的涉及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客体是“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基于此规定,目前所有授权的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都是图形用户界面与硬件设备的组合。

2、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当数量创新主体本身并不设计或者制造硬件设备

目前积极申请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创新主体不仅包含硬件设备公司,例如中兴、华为、联想等;还包括单纯进行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软件公司或者提供网络应用的互联网公司,例如,主要提供视频音频服务的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提供互联网搜索和安全服务的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和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主要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北京金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电子商务的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3、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的硬件设备的形状与现有设计相同或者近似

通过调研一些软件公司获得的图形用户界面专利发现,在一些专利中的硬件设备的形状与知名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极其相似。对于软件公司来说,使用他人的硬件设备作为承载自己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壳”以满足审查的要求实属无奈之举。然而,其后果是极有可能与他人的著作权或者专利权产生冲突。

二、现行授权标准为后续行使权利带来的法律问题

专利对于权利人的一个重要价值在于通过一定期限的垄断权保护其创新、提高竞争能力、占有市场份额。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基于目前审查规定授予的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保护范围为图形用户界面与硬件设备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组合,潜在的直接侵权人将仅局限于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承载有图形用户界面的硬件设备制造商、销售商和进口商,而不包括仅仅设计图形用户界面的软件开发商。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间接侵权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因此,无论是仅设计软件的创新主体还是既设计软件又设计硬件的创新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均会遇到一些法律上的障碍。

1.仅设计软件的创新主体

对于仅设计图形用户界面的软件创新主体而言,其图形用户界面的流通环节通常是:图形用户界面软件开发商将软件放到互联网上;最终用户通过网上商店或者网站链接下载图形用户界面软件到自己的手机或者电脑上进行使用。

在该流通环节中,无人将会由于非法使用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创新图形用户界面而承担责任,因为软件开发商不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承载有图形用户界面的硬件设备,网站所有人通过仅仅提供各种应用而不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承载有图形用户界面的硬件设备,最终用户为消费者属于非商业使用目的使用,都不存在侵权行为。

侵权诉讼的被告只能是那些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已经承载有图形用户界面的硬件设备的制造商、销售商和进口商。即,只有既设计软件又设计硬件的厂商有可能成为侵权人,例如联想、中兴、华为、小米等。

然而,对绝大数图形用户界面的创新主体来说,其竞争对手是那些软件开发者。这些软件开发者最有可能将相关专利中的图形用户界面“借用”到自己的软件设计中。因此,仅设计软件的创新主体需要仔细斟酌,确定是否能够确实利用专利帮助自己。

2.既设计软件又设计硬件的创新主体

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可获授权的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除了图形用户界面外,其保护范围将至少包含硬件设备的形状特征。

虽然第六十八号文中规定:“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如果涉案专利其余部分的设计为惯常设计,其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但是,该规定适用的场景极其有限,仅限于:(1)外观设计专利中的硬件设备所有特征为惯常设计;(2)被控侵权品的硬件设备所有特征为惯常设计;并且(3)承载图形用户界面的软件在设备被销售前即被安装到硬件设备中。

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将承载图形用户界面的硬件设备所有形状特征设计为申请日前的惯常设计,虽然需要花费一些周折,但毕竟经过努力基本可以做到。然而,在硬件设备更新换代周期已经缩短为三个月到半年的情况下,想要证明竞争对手最新型号的硬件设备所有外观设计特征都为惯常设计太过乐观,因为硬件设备的更新多少都会有些形状上的改变。

因此,对于既设计软件又设计硬件的创新主体来说,行使权利时也绕不过需要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硬件使用了惯常设计的责任。

综上所述,目前能够授予专利权的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对于有效保护无论是软件公司还是硬件厂商的设计创新,均存在法律障碍。

三、允许仅对图形用户界面进行外观设计保护是大势所趋

图形用户界面创新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蓬勃发展起来的。近些年来,

中国移动互联领域出现了大批国际级别的优秀公司,包括阿里巴巴、腾讯、小米、华为、联想等。在软件等附加值高的衍生品上进行投入和创新,提高企业竞争力,已经成为很多公司的战略和商业模式。如果允许对图形用户界面单独进行外观设计保护,而不再依赖硬件设备作为载体,将使创新主体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并消除绝大多数法律上的冲突和矛盾。

笔者欣喜地感受到,相关部门已经开始考虑图形用户界面专利的权利行使方面的问题,相信不久,相关法律规定会进一步完善,从而为创新提供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