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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名称”不容小觑---由因主题名称差异而导致无法进行特征结合而引发的思考

时间:2016-01-08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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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进行创造性论述时,所有技术特征都应该予以考虑。当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中包括其主题名称的差异时,如果因其而导致无法将其他现有技术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关键词: 主题名称 区别技术特征 特征结合 

1引言

创造性是一项发明创造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是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中涉及比例最高的法律问题。《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即“三步法”。 “三步法”的三个步骤环环相扣,有机联系。专利代理人和/或审查员在利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论述时,通常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对所有技术特征(包括主题名称在内)都进行特征对比,以判断该对比特征是否确实相同或等同;(2)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及其实际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3)是否存在结合启示。

在专利实践中,审查员和专利代理人在进行特征对比时通常会忽视对“主题名称”进行特征对比。下面笔者将介绍由于主题名称的差异而导致无法将其他现有技术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的一个具体案例。该案例是一个经复审撤销驳回决定的实际案例。为了便于阐述,对其进行了适当改编,旨在给大家提供一种对创造性问题进行有效争辩的思路。

2具体案例分析

2.1案例概述

某一发明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公开了一种用于冷却烃流的浮动船,所述浮动船至少包括:一个或多个冷却段、制冷剂回路和多个用于存储已冷却的烃的存储罐(已省略这些部件的具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浮动船还包括用于卸载已冷却的烃的组件,所述卸载已冷却的烃的组件包括:平衡的装卸臂 ,所述装卸臂安装在浮动船上的第一地点处,并且包括两脚规式管道系统,所述管道系统的一个端部固定在基部上,并且在另一端部处设置有连接系统,所述连接系统用于将所述管道系统连接到联接装置,所述联接装置安装在位于运载船上的第二地点处,…(后续特征涉及“卸载已冷却的烃的组件”的其他具体结构,已省略)。

2.2审查员的评述

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 公开了一种运载船,其具体披露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9 段、0047 -0049 、0051 、0054 、0058-0063 段、附图1A 、1B 、1c 、3 、4 、5A ) :该运载船包括用于从处于周围环境温度下的容器中装载或卸载天然气的气体传输系统、气体处理装置、在运输中用于存放液态天然气的存储罐。该运载船可以是海船或载驳货船。参见附图5A,载驳货船通过拖船提供动力以在水上运输天然气,其中,天然气以气相装载,通过与气体处理设备中的第一热交换器换热被冷却液化为LNG,之后将LNG 存储在存储罐中并且将LNG从第一位置运输到第二位置,在第二位置中,LNG再次通过气体处理设备中的第一热交换器被加热重新汽化,并且最终以气态天然气的形式输出至终端。由于该载运器具也可以在水上对天然气进行处理和存储,因此也是一种浮动船。

独立权利要求1 相对于对比文件1 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用于卸载已冷却烃的组件及其具体结构。

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对比文件2 公开了一种流体产品装卸用的具有铰链臂的设备,其中公开了类似的用于卸载已冷却烃的组件。虽然对比文件2 未公开装卸臂和联接装置的具体安装位置,但由于对比文件2 公开了“所述装卸臂可在并排停靠的两船舶之间、并排停靠的一船和一平台或驳船之间、或者安装着装载臂的一堤岸和靠堤岸停泊的一船之间,进行货物输送”,当需要把液化天然气从浮动船的存储罐中输送到另一条运载船上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装卸臂安装在浮动船上,而将联接装置安装在运载船上。

当将对比文件1 中的天然气处理过程中省去气化过程从而输出液态天然气时,为了便于随时卸载,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 中的装卸臂进行结合。

因此,在对比文件1 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可获得独立权利要求1 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 不具备创造性。

2.3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进行了下述争辩:

独立权利要求1 相对于对比文件1 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用于冷却烃流的浮动船”,而对比文件1的主题名称为“运载船”;和(2)“用于卸载已冷却烃的组件”及其具体结构。

具体分析如下:

A)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

在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浮动船。在本申请的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第1 段明确记载了本发明所针对的对象是“离岸浮动的液化储卸装置(FLSO )”,其将天然气液化过程、存储罐、装载系统以及其他基础结构组合到单个浮动单元中”、“它提供了一种替换岸上液化站的离岸设备’、“或者靠近气田以允许LNG 产品卸载到载运船上”。设在浮动船上的同一装卸臂可被多个标准载运船共用。该浮动船是可动的,但只是在气田的生产寿命接近终结时或者根据经济、环境或政治情况的要求才会被迁移到新位置。

另外,在权利要求1 中也记载了该用于卸载冷却的烃的组件包括联接装置(“联接装置安装在位于运载船上的第二地点处”),这表明其浮动船与运载船是不同的。

此外,本领域对“FLSO ”有其固定的释义,即浮式液化天然气生产储卸装置,通常也称为FLNG 。而对比文件1 中实际公开的是一种载运船,其主要用途是用于天然气运输。

因此,本申请的“浮动船”与对比文件1 中公开的“载运船”在保护主题方面存在本质区别,二者不能等同。

因此,对比文件1 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

B)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

在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浮动船与对比文件1 公开的载运船并不相同的基础上,对于对比文件1 中的载运船来说,其只是作为对天然气进行接收、运输和输出的转移工具,其上具有的气体处理设备只是为了让天然气处于液态以便进行运输,而并不是如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浮动船那样,将预处理后的天然气进行一段或多段冷却后以LNG形式进行存储,然后通过同一装卸臂为多个标准载运船提供要运输的LNG 产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 的载运船客观上不存在需要安装用于LNG的装卸臂的需求。

由此,对比文件1 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而且其本身也没有给出结合启示。

对比文件2 公开的装卸臂特别地用于液体产品,诸如LNG 。然而,对比文件2 未公开装卸臂的具体安装位置,所以也没有给出将其专门用于LNG的装卸臂安装到对比文件1的载运船上的明确教导或结合启示。

由于对比文件1 根本不需要卸载LNG。即便对比文件2 公开了专门用于LNG 的装卸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 和对比文件2 进行结合

此外,对比文件1涉及将LNG 从第一位置运输到第二位置的载运船。在整批运输的正常切实可行运输方案中,第二位置接收多个载运船。根据审查员的推理方式,为了便于随时卸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应该在载运船上安装装卸臂。然而,这在真实世界中并不如此,这是因为这意味着每艘载运船都需要拥有费用高且易受损的装卸臂装置。通常,这种装卸臂装置会永久性地安装在港口处,以使得很多标准的载运船可使用同一装卸臂。所以,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在载运船上安装装卸臂的技术启示。也就是说,将对比文件1 公开的载运船用作浮动船并且加装装卸臂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无论是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还是现有技术都没有给出在载运船上直接安装装卸臂的技术启示。

同时,本申请的浮动船提供了天然气的液化生产及存储功能,当气田开采结束时,还可以重新安置到新的地点,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所以,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3结论

由上述案例可看出:当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中包括其主题名称的差异时,如果由于其主题名称的差异而导致无法将其他现有技术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由上述案例可得到下述启发:(1)在进行特征对比时,“主题名称”不容忽视,虽然其可能对要保护的设备的主要结构不会构成显著差别,但其可能会导致无法给出将相关对比文件进行结合的启示;和(2)在评述是否存在结合启示时,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他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三个方面都进行详细分析,从中找出无法进行特征结合(例如,存在相反教导或者存在结合的技术障碍)的突破口,以便提出有说服力的答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