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局部外观设计介绍
《美国专利法》第171条规定,任何人为制造品发明新颖的、独创的和装饰性的设计,其可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1976年,Mr.Zahn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申请保护一种钻头工具的手柄的局部外观设计,但是USPTO以手柄部分的局部外观设计并非一项完整产品的外观设计为由,驳回了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Mr.Zahn提起复审后,美国专利上诉委员会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该外观设...
外观设计专利中的色彩保护
《专利法》第2条第4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形状、图案和色彩是构成外观设计内容的三要素。通常,三要素中的形状最受关注。然而,色彩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确权、专利权的行使等也会产生不可忽略的影响。本文旨在探讨色彩保护是如何影响外观设计专...
在美国专利申请过程中如何更好履行IDS义务
随着科技创新的日新月异,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全球范围内的创新主体纷纷加强专利申请布局,而海外专利布局已成为国内申请人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关键一环。在众多国内申请人选择的海外专利布局国家中,美国赫然位居前列。美国专利申请体系中的信息披露声明(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简称IDS)制度,作为一项独特且至关重要的环节,引起了申请人...
转用发明创造性浅析
目录 一、引言 二、转用发明创造性判断的补充考量因素 三、具体案例 四、结语 引言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4.4节规定了转用发明创造性判断的考量因素[1],包括转用的技术领域的远近、是否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转用的难易程度、是否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转用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等。但是在实践中,仅仅按照上述考量因素判断转用发明仍然可能存在困惑。特别是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