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创造性判定中对于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 ——以“假捻变形机”发明专利无效案为例
在中国的专利审查实践中,判断创造性时通常采用三步法。三步法的精髓在于重塑发明,即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依据,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出发,认定发明相对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重塑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其中,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判断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的基础和前提。...
以案例浅析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中设计特征的“组合启示”
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件中,请求人多以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作为无效条款,其中又多以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不具有明显区别作为无效理由。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并不是主观上对设计特征的随意拼凑,在判断现有设计特征是否能够组合时,非常重要的一环是判断其是否存在组合启示。以下,结合多个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例从几个角度浅析实践中对设计特征的组合启...
如何理解发明创造性评价中现有技术的改进动机
摘要: 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现有技术是创造性评判中的一个难点,本文从一个实际案例出发,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动机进行探讨,以期给相关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 创造性判断 现有技术 技术缺陷 改进动机 一、引言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
【引言】 目前发明的显而易见性的判断通常采用三步法,包括: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三步法中,第二步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尤其是所确定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构成后续判断显而易见性的基础。发明创造起始于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冲动...